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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掇刀石中学·第三届“书香掇中”师生阅读分享作品选登(九)

发布日期:2021-05-28 08:22:25 浏览次数:10380
从《乡土中国》看中国社会的变化
高一历史组   赵曼


  作为著名的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的开篇就表达了一个观点:“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乡土性,主要是说这种社会形式以土地为基础,流动性小。乡土性是我国自古以来的社会状况。我国是农业国家,自古以农业为主,因此人口流动性不强,许多人一生都生活在村子里没有出去过。当时的政府重视农业,不希望人口流动,甚至会把离开家乡谋生的人称为流民,这样的人多数会被遣送回乡。这也导致了人们不想离开家乡,不想改变生活现状。久而久之,这种思想就成了习惯,稳定和知足常乐是乡土社会人们的共性。
  
  一、乡土社会的具体表现
  
  (一)乡土社会是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乡土社会是以土地为基础的,人们一生的劳作和收获都和土地息息相关。而每一片土地需要的劳动力大体上是不会改变的,因此依赖着同一片土地生活的人们一代一代地传下去,他们并不需要外来的帮助,村子里的人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在合作中形成的团体互相非常熟悉,有限的人数也决定了这个团体中的每个人都是互相熟悉的。这样的团体一般以村落的形式存在。在这样互相熟悉的团体中,知识以口耳相传的形式一代一地流传,固定的农耕生活也让这种经验一直有用没有错误,所以费孝通先生在书中说乡土社会没有文字需求。我们现在也会说农村人“文盲”,事实上对于他们而言,知识和文化已经以长辈传授经验的形式教授给了下一代,文字对于他们的生活并没有很重要的作用。

  这种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是以家庭作为基本单位的。简单考察一下就能够发现,我国的村庄有很多都是以姓氏命名的。这说明在村落中多数人们都拥有同一姓氏,甚至有一些就是同一个家族形成的村落。这种村落的形式也是农业社会所决定的。人们来到了一片需要开垦的荒地,在这里定居。经过数代的通婚,大家互相都有了亲戚关系,某一家具有权威的人作为领导者,整个村子以他家为中心。久而久之,这个团体面对外面的面貌就只剩下了一个姓氏的一家人。外人对于他们的称呼也就变成了“张家村”或“李家村”。
 
  这样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团体和西方是完全不同的。他们在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非常具象的善恶标准,法律在这里基本上是没有用的。同一个村落的人们会遵循一种道德标准,这种道德标准很难描述。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以团体的总利益来设定的:能够维护整个团体的利益的行为就是善的,即使会伤害到个人的利益。只要能够保证这个家族或者村落能够繁衍下去,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是被允许的,这种行为会被称为“义”。

  以村落和家庭为中心的社会团体也导致了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与西方不同。乡土社会的家庭关系是以男性为主的,因为男性更有力气,能够做更多农活创造更多价值。所以生男孩是很开心的事情,这也是重男轻女的原因之一。但这样的家庭关系遏制了男女感情的发展。大家族的生活方式导致个人隐私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而男女感情的发展恰好需要较为隐私的环境。乡土社会追求稳定的特点也决定了选择伴侣时合适是第一的,感情如何并不重要。这直接导致了乡土社会中男女关系的割裂,也就是费孝通先生说的“男女有别”。家庭是沿着父系延伸的,主轴在父子之间也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二)乡土社会是无讼和长老统治的社会

  乡土社会中遵循着礼制的标准,对于任何事情都有规矩。他们是根据这些从小就潜移默化的规则来行动的。这些规则是经过了许多代人的经验总结、遵照对于整个团体最有利的标准而形成的规则,因此不会有人想到推翻它。有了这些规则,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存在就不是必要的。因此费孝通在书中写“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通过法律在乡土社会中不被接受的状况能看出所谓的规矩是与法律有矛盾的。法律重视个人的权利,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它不讲人情,也不起教化人的作用。但是乡土社会中的礼制和法律正相反。乡土社会并不关注个人的利益,它更注重整体,而我们所谓的“规矩”重点在于让人知错能改,惩罚反而不是重点,所以对于不同的人它的教育方式是不同的。在出现纠纷时我们也经常能看到权威者“各打三十大板”的情况,因此说乡土社会是无讼的社会。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了两种权力,分别是横暴权力和同意权力。横暴权力偏重社会冲突,在上者支配在下者。这种权力模式很容易引起被压迫者的反抗。同意权力则偏重社会合作的一方面。在这种社会里,人们通过各司其职达到社会总体的稳定的目的。每个人都会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自己的劳动成果也会被他人享用。这样的模式看似很适合乡土社会,但它并不符合乡土社会的实际情况。以村落为主体的乡土社会没有很复杂的社会分工,而且多数能做到自给自足,这种情况下同意权力并没有施展的空间。乡土社会中有横暴权力和同意权力的影子,但是把这种社会形式归结为其中之一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书中说“这里还有一种权力,既不是横暴性质,也不是同意性质,既不是发生于社会冲突,也不是发生于社会合作;它是发生于社会继替的过程,是教化性的权力,也可以说是爸爸式的。”这种教化式的权力发生于社会继替的过程中,在亲子关系里表现得最明显,但不限于此,凡是文化性、非政治性的强制都包含这种权力。这种权力体现在人与人之间就是注重长幼秩序,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出则悌”,而长幼关系和亲缘关系是乡土社会最重视的,所以在乡土社会中这种长老统治的权威性更加普遍也是很正常的。

  二、中国社会的转变

  费孝通先生说“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个“乡土性”是针对中国社会而言,而不是针对乡村社会。由此可以看出费先生认为乡土社会并不仅仅出现在乡村,整个中国社会的基层都是如此。但是《乡土中国》一书成书较早,对于现在的社会情况并不提及。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与世界接轨,许多城市也脱离了以村落为单位生活的情况。那么乡土社会这一概念是否适应现在的中国呢?所以本节旨在分析现代城市中是否还留有乡土社会的特点。现代城市的人们拥有自己的工作,首先在交往范围上要远大于乡土社会中家庭合作的模式。在都市中工作的多数人都是背井离乡,离开熟悉的家庭环境来到此地发展的。这样的社会充斥着陌生人,而且获得财富的方式也与乡土社会不同,更像偏重合作的同意权力。虽然如此,但是从许多实例都能看到,这种模式并不是长久的。当在外打拼的人成家立业后,多数人都会有把父母接到身边的想法,或者在外打拼挣到钱后回家工作。 
这种对于家庭的依恋和不舍,其实是乡土社会的一种表现,期望一家人团圆,即使这种团圆并不会带来经济上的利益。

  我们对于法律的不重视也有乡土社会的特点。中国社会“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同一规则”。虽然现在人们都明白要遵守法律,但是托关系、讲人情依然是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同样的事情,当自己是旁观者时,通常能够用客观公正的态度看待,但是涉及到自己或身边的亲人朋友时,就会想到用“关系”解决问题。而且除了法律从业者外,普通大众对于法律的了解并不深入。日常生活中,“犯法”两个字经常被用在威胁或者吓人上。很少有人会真正了解这个行为是否真的“犯法”,只不过我们认为这个行为不对,所以他就“犯法”了。这种对法律不甚了解也不想了解的心态也是乡土社会的一种特性。在现代城市中,法律在人们心中的作用是替代了乡土社会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应该会有更多的人了解并善用法律,那时乡土社会的影子或许能够褪去一些。

  “社会变迁常是发生在旧有社会结构不能应付新环境的时候。新的环境产生了,人们最初遭遇到的是旧方法不能获得有效的结果,生活上发生了困难。人们不会在没有发觉旧方法不适用之前就把它放弃的。旧的生活方法有习惯的惰性。但是如果它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它终会失去人们对它的信任,守住一个没有效力的工具是没有意义的,会引起生活上的不便,甚至蒙受损失。另一方面,新的方法却又不是现存的,必须有人发明,或是有人向别种文化去学习,输入,此外,还得经过试验,才能被人接受,完成社会变迁的过程。”近代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着社会变迁的过程,观察现在的社会,它从乡土社会中来,又随着人们要求的不断变化调整着自身。很多乡土社会中无用的部分被时间淘汰,留下的会是一个更加适应时代的社会模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乡土社会就会消失,它会蕴藏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中,依然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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